關于第37330829號“誠和天下”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對第37330829號“誠和天下”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5071865號、第19110191號、第22770942號“和天下”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名下第5007173號“和天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經過持續廣泛的銷售和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普遍知曉并已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注冊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具有明顯惡意。三、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四、被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和天下”商標注冊情況;2、引證商標第5007173號“和天下”注冊信息;3、歷年稅利表;4、申請人商標知名度受保護記錄;5、“和天下”商標版權登記證書;6、被申請人名下商標申請記錄等其他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對被申請人已注冊商標的延伸注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未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并未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提出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于2021年2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冰茶;茶飲料;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以茶為主的飲料;甜食(糖果);蜂蜜;糕點;谷類制品;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其中,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糖、茶等商品上,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在第34類香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為申請人名下的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一、爭議商標“誠和天下”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三“和天下”,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茶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咖啡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本案已經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中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條款。
三、申請人雖稱爭議商標侵犯其在先著作權,但本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并未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之情形,申請人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四、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關實體性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本案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在申請人有關權益已通過其他條款獲得充分救濟的情況下,本案已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不再評述。
五、申請人雖援引《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對此不予支持。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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