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643264號“小米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643264號“小米臘”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米小臘”整體具有突出個性化,類似于人名。其中“米”字一般默認為姓氏,“小”字作為形容詞,用來形容“臘”字,“臘”字可理解為農歷最后一個月的大量事物代名詞,也可理解對肉制品加工的工藝,申請商標以“米”字為開頭,同時也能夠更多的體現臘制品的加工工藝的特點。申請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其他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注冊信息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本案申請商標由文字“小米臘”構成。申請人在駁回復審理由書中稱申請商標為“米小臘”,我局對此予以糾正。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小米臘”指定使用在肉等復審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點,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鑒于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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