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980484號“土窯張 坑烤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980484號“土窯張 坑烤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021191號“坑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源自申請人原創,使用申請人“肖像”電腦合成設計而成,具備獨特的設計元素,有較強的區別服務來源的能力。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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