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6977832號“鄰小茶”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原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6977832號“鄰小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本案審理期間,申請商標經我局核準于2022年1月轉讓給廣州昌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現申請人。
原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特含義,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產生誤認。在先類似情形商標亦獲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原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標信息截圖等證據電子掃描件。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鄰小茶”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上述商品的種類、原料、成份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賦予申請商標的含義不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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