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4124509號“鳳凰衛視 PHOENIX SATELLIT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4124509號“鳳凰衛視 PHOENIX SATELLIT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0024827號“鳳凰書苑”商標、第43990801號“鳳凰家裝修寶”商標、第6981812號“S及圖”商標、第43436921號“PHOENIX SECURITY LAB及圖”商標、第38112222號“Phoenix”商標、第43061377號“Phoenix”商標、第10400350號“鳳凰居”商標、第11081614號“鳯凰在綫”商標、第17801034號“鳳凰在線”商標、第6642601號“鳳凰創意國際 Phoenix Creative及圖”商標、第13322267號“成峰德 Cheng Feng De及圖”商標、第11749714號“啊迷啦 AMILA及圖”商標、第23678725號“鳳凰社”商標、第1135786號“鳳凰樓”商標、國際注冊第786681號“PHOENIX ELECTRONICS”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八權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書。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按照一致的審理標準,申請商標也應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宣傳推廣,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資料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五經駁回復審程序,依法予以駁回,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四、六經審查依法予以駁回,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三、十一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分別見第1756、1766期《商標公告》),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十五處于寬展期中。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二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可以區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至十、十三、十四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科學研究;廣告宣傳材料的平面設計;生物學研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七至十、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研究;研究和開發(替他人);書畫刻印藝術設計;臨床試驗;非貿易業務的專業咨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至十、十三、十四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產品測試;藝術品鑒定”服務與引證商標七至十、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至十、十三、十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引證商標十五的商標狀態對本案的審理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故我局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五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予評述。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申請商標具有區別于引證商標七至十、十三、十四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產品測試;藝術品鑒定”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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