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937720號“椰樹純椰”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937720號“椰樹純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復審商品上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類似商標已經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檔案、申請人介紹、榮譽資料、宣傳使用資料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椰樹純椰”使用在礦泉水(飲料)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內容、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可注冊性。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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