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732868號“楚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732868號“楚天”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678631號“楚天激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650500號“楚天工程檢測 眾智聚 楚天匯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581224號“楚天壹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099887號“楚天傳媒CUTE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2436910號“天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7004416號“楚天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55630299號“楚天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不構成近似商標,且指定使用服務也明顯不同。申請人的“楚天”商標是馳名商標,具有非常顯著的知名度。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截圖、“楚天”商標知名度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質量檢測、化學分析、計算機軟件維護和升級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材料測試、化學分析、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文字“楚天”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至四、七的文字“楚天激光”、“楚天工程檢測”、“楚天匯”、“楚天壹號”、“楚天傳媒”、“楚天云”之中,同時與引證商標五“天楚”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諸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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