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4281973號“滴滴肽”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14281973號“滴滴肽”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25282號決定,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原撤銷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在2018年03月12日至2021年03月11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 使用第14281973號“滴滴肽”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該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撤銷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未經質證。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自注冊以來一直在產品研發、生產、包裝、銷售、宣傳推廣等方面使用至今。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 產品檢測報告;
2. 產品銷售發票;
3. 產品出/入庫單截圖;
4. 產品網銷單及對應發票。
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證據:
5. 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及許可使用合同、商標注冊信息;
6. 營業執照及企業信息;
7. 包裝圖樣、加工協議及發票;
8. 檢測報告;
9. 網銷截圖、銷售記錄、發票及相關評論;
10. 網站報道。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及證據,申請人提出如下質證意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的商品與復審商品無關,且多為自制證據,真實性難以確定。發票證據多為關聯公司間開具的銷售證據,且經申請人查驗,發票號為20663805號發票已作廢。被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真實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質證程序中,申請人提交了企業信息備案登記記錄、發票查驗記錄。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03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我局于2015年05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營養補充劑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5年05月13日止。2021年03月12日申請人向我局對復審商標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問題為指定期間內被申請人是否在復審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上對其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本案中,證據5顯示被申請人將復審商標許可給北京大小贏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姐妹廚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被許可人)使用,與證據6相結合可以證明被許可人為復審商標的合法使用人。證據2中第87356843號發票顯示,被許可人將“滴滴肽”美味雞汁在指定期間銷售于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05544723號發票顯示被許可人將“滴滴肽”美味雞汁在指定期間銷售于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證據10中整點網對滴滴肽產品進行了簡要介紹。上述證據相結合,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對復審商標在雞汁飲品商品上在指定期間進行了有效使用。同時,鑒于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營養補充劑等商品與被申請人實際經營的雞汁飲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類似,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的注冊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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