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543252號“雪球私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543252號“雪球私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7867555號“雪球課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第7975570號“金雪球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提出撤銷申請,懇請暫緩本案審理。“雪球”系申請人獨創,最早于2015年12月3日申請注冊,申請商標對在先已注冊商標的延伸注冊,申請商標不應當認定與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在先已有多件包含“雪球”的商標共存,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提交了三份法院判決證據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在評審期間,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駁回決定已生效;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仍處于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程序中,撤銷決定尚未作出。
經復審認為,由查明的事實可知,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故不再對申請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均含主要認讀文字部分“雪球”,且含義相關聯,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保險經紀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關公眾將其相區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已注冊商標與本案不同,故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另,申請人稱申請商標是對其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我局認為,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所謂的“基礎商標延伸理論”不能取代“整體判斷商標標識、審查混淆可能性”這一近似性判斷的基本原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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