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1303516號“真快樂”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1303516號“真快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1237628號“真快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七)所有人為關聯(lián)公司,兩商標共存,不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078088號“快樂新娘Happy brid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9702832號“快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0086910號“快樂寫作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8272448號“快樂送貨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6285935號“多彩快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179225號“快樂英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7352915號“快樂 1+1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6127613號“快樂Hpaay Radio FM88.8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39491806A號“快樂阿凡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24017287號“快樂 6+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8353887號“快樂之旅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21974695號“快樂親子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18938976A號“快樂體操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第9783963號“快樂假期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四)、第14586929號“快樂啟巧板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五)、第12043819號“快樂周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六)、第14476763號“快樂國際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七)、第5706185號“快樂家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八)、第19332645號“快樂莊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九)、第12348538號“快樂教室及圖”(指定顏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第15245714號“快樂最強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一)、第23355072號“快樂玩科學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二)、第21762745號“快樂琴房JOY MASTER JOY CLAS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三)、第21762743號“快樂琴房JOY MAS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四)、第15375088號“快樂生物happy biolog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五)、第17715192號“快樂電競happy esport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六)、第17343177號“快樂積分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七)、第9452073號“快樂窩窩 夢坊少兒英語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八)、第14076869號“快樂航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九)、第15704828號“快樂茶藝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第11609339號“快樂超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一)、第18237151號“快樂郊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二)、第14548735號“快樂阿法貝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三)、第7568024號“快樂音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四)、第11763906號“快樂高爾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五)、第9457642號“快樂窩窩夢坊少兒英語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十六)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二、 三、四已被駁回,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標已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在評審期間,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引證商標二、三、四均被駁回,駁回復審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三十六已被撤銷,撤銷決定尚未生效;引證商標三十七在除輪椅出租服務以外的其余服務已被駁回,一審判決維持我局作出的被訴決定,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至本案審理之時,申請人未提交其與引證商標三十七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證明。
經(jīng)復審認為,由查明的事實可知,引證商標一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引證商標二、三、四已被駁回,故引證商標一至四不再對申請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彩票發(fā)行;組織抽獎”服務與引證商標五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在“組織彩票發(fā)行;組織抽獎”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至三十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至三十五均含文字“快樂”,在文字構成、呼叫以及視覺印象等方面均相近,且含義相關聯(lián),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五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在教育等其余復審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至三十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引證商標三十六、三十七權利狀態(tài)不確定,是否引證該商標不影響本案結論,故對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十六、三十七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再予以評述。
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他人已注冊商標與本案不同,故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組織彩票發(fā)行;組織抽獎”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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