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6900639號“可可瓜瓜”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6900639號“可可瓜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338208號“可可冬瓜KEKEDONGGU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所有人具有囤積商標和摹仿抄襲他人在先商標的一貫惡意,引證商標系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搶注,申請人已對其提出異議申請。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一一對應關系。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官網信息;COCOMELON官網及部分摘譯;COCOMELON百度百科及維基百科介紹;相關報道;部分產品照片、銷售信息;COCOMELON部分百度資訊;申請人中國地區COCOMELON商標檔案信息;引證商標所有人名下商標信息;申請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標及著作權作品信息打印件;關于打擊惡意注冊商標相關報道、案例、決定、裁定、判決等(光盤形式)。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仍處于異議審理程序中,異議決定尚未作出。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以及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關公眾將其相區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稱引證商標系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搶注等主張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對此我局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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