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244557號“人民咖啡館”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244557號“人民咖啡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申請該商標之后已經投入宣傳使用,并且在申請人的宣傳下該商標已經產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03974號“人民PEOPLE'S及圖”商標、第56562443號“人民家電”商標、第55358551號“人民PEOPLE'S”商標、第13325299號“人民PEOPLE'S及圖”商標、第53894684號“人民MRO”商標、第3378054號“人民商場”商標、第4499135號“人民藥店及圖”商標、第9564639號“人民搜索”商標、第10292110號“人民百貨RMBH.CN及圖”商標、第11594526號“人民百貨超市 生活服務網絡社區(qū)RMBH.CN WWW.RMBH.CN”商標、第14194362號“人民食堂”商標、第22801541號“人民教育”商標、第24088122號“人民傳媒”商標、第24388918號“人民直播及圖”商標、第5780312號“人民書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其他商標已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二、五已被駁回,引證商標三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媒體報道、宣傳使用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五被駁回注冊申請,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不存在權利沖突;引證商標三在駁回復審程序中,權利待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人民咖啡館”與引證商標一、四、六至十五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市場營銷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四、六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市場營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六至十五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六至十五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具有可區(qū)分性。鑒于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另,引證商標三權利狀態(tài)對本案結論無實質影響,我局對申請商標與該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予置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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