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6777946號“捌零后冰品”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6777946號“捌零后冰品”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805564號商標、第9327928號商標、第16577915號商標、第20044869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二至五)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07846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期滿未續展已經無效,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障礙。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且其他商標的情況與本案情況極為類似,但是都已經注冊成功,申請商標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鑒于該商標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整體不易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食用菜油;酸奶;魚(非活)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在上述不類似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菜油;酸奶;魚(非活)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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