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344178號“鄉吧佬 果滿山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344178號“鄉吧佬 果滿山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6796013號商標、第56471573號商標、第56469083號商標、第56462160號商標、第56080594號商標、第55388330號商標、第55367196號商標、第55154006號商標、第55021618號商標、第54385832號商標、第53740131號商標、第48682614號商標、第1910332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鄉吧佬果滿山”具有其他含義,整體設計有特殊性,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產品及包裝照片等證據掃描件。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至五、七至九的注冊申請經審理決定予以駁回,駁回決定已生效。鑒于引證商標一至五、七至九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六、十至十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十至十三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十至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六、十至十三相區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
申請商標文字中包含有對漢字“吧”的不規范書寫,易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的書寫認知,且該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當然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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