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9748511號“多多菜場”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5類第49748511號“多多菜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874741號“多多在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280777號“席多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950350號“多多嘜 DODOMAR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5834093號“金多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9570733號“鮮多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8393681號“團多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差異顯著,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不穩定。申請人請求暫緩本案的審理。申請人基于“拼多多”品牌獨創的“多多菜場”等系列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商標為申請人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性注冊。在先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簡介、媒體報道、廣告宣傳情況、在先決定書及法院判決等。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銷,該商標已無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已無效,故其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務服務;服裝出租;在線社交網絡服務;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殯儀;開保險鎖”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殯儀;消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均包含顯著認讀部分“多多”,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區別于引證商標一、三至六的可注冊性。申請人所提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家務服務;服裝出租;在線社交網絡服務;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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