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044456號“全球通”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044456號“全球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32292號“全球通GLOBAL UNDERSTAN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924881號“全球通QUANQIUT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的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懇請待其權利狀態(tài)穩(wěn)定后再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為在先有效的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全球通”與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全球通”在文字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請商標與上述商標共存使用在梳洗用制劑等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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