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130273號“佳潔”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130273號“佳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請求分割商標并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473878號商標、第57371276號商標、第839019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磚、橡膠地板等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瓷磚、非金屬建筑材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分割商標的主張,不屬于商標評審案件的受案范圍,我局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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