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272528號“愛尚鹿”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272528號“愛尚鹿”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獨創設計,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263256號“愛尚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存在區別,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標注冊信息、產品包裝照片電子件。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相同,僅相差尾字,在詞匯構成特點、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別于引證商標的可注冊性。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可以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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