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5791651號“最魔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791651號“最魔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完全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2、申請商標實際使用多年的過程中,未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3、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所主推的品牌,通過申請人的大力推廣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最魔芋”使用在指定的肉、魚片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內容、成分、口味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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