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5290528號“充電鴨”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290528號“充電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原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根據審查一致性原則,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充電鴨”為普通印刷體純文字商標,“充電”是指給蓄電池等設備補充電量的過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磁性身份識別卡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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