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837183號“鳥語花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837183號“鳥語花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復審的空氣除臭裝置、空氣再熱器等商品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494380號“花香鳥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燈、浴霸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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