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696420號“一米遠”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696420號“一米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7622477號“米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截止至我局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因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經撤銷程序在“米粉”商品上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783期《商標公告》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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