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幾何S&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5966986號“生活幾何S&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11810號“生活幾何SAMUEL&KEVIN S&K”商標、第3211811號“生活幾何SAMUEL&KEVIN S&K”商標、第1473857號“人生幾何SAMUEL&KEVIN SK”商標、國際注冊第1368416號“S&K及圖”商標、第7630281號“S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與申請人為關聯企業,其已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并將出具商標共存協議,故引證商標一、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標共存申明書》、申請人產品銷售網頁截屏、銷售發票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五均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生活幾何S&K”與引證商標一、二“生活幾何SAMUEL&KEVIN S&K”、引證商標三文字部分“人生幾何SAMUEL&KEVIN SK”、引證商標四“S&K”、引證商標五“SK”在呼叫、文字構成、字母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滅火設備;眼鏡”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眼鏡;消防水龍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于市場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雖然申請人提交了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標共存申明書》,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構成、呼叫相同,如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會引起消費者混淆。鑒于保護消費者利益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共存申明書》未經過公證認證,故對于申請人提交的共存申明書,不予采納。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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