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鮮語SHINY MEADOW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8746247號“每日鮮語SHINY MEADOW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依法獨立設計而成,具有獨特的設計內涵,本身具有一定的固有顯著性,經不斷經營和大量廣告宣傳增強了商標的顯著特征,使相關公眾能很好的區分該商標與擁有該商標的主體之間的附屬關系,不易造成混淆誤認。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0448867號“每日鮮切”商標、第31616426號“每日鮮燉”商標、第19824695號“每日鮮享”商標、第25170079號“每日茶語”商標、第19824694號“每日鮮享”商標、第43270125號“每日蛋語”商標、第45698436號“每日鮮生”商標、第45719243號“每日鮮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八)存在明顯區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人在相同及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 42289007、31277083等“每日鮮語”系列商標,申請商標是該系列商標的補充注冊,審查標準應保持一致。四、引證商標一至四已共存。五、引證商標五至八已被駁回。六、申請商標通過申請人廣泛宣傳和實際使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譽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五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引證商標七、八已被駁回注冊申請,故其現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經商評字[2021]第0000321262號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在除“茶、谷類制品”之外的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該決定尚未生效。引證商標二、三、四、六仍享有在先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蜂膠膳食補充劑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中文字“每日鮮語”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六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六若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六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它商標注冊之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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