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 無人柜”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411297號“24H 無人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為臆造詞匯,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且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情形。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情形不是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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