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日芙蓉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石家莊市旺春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076328號“彩日芙蓉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5218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136775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50441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928634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190775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亦應予以初步審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熱地毯”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電熱毯”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魏詩瑄
曲紅陽
張福倫
2022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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