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黃金協會”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955835號“世界黃金協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0233430號“世界黃金”商標、第51198218號“世界黃金(深圳)有限公司”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已在申請中被予以駁回,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1173341號“世界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三、申請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是一個非營利機構,其宗旨是為了促進市場對黃金的需求。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相關規定。四、經查,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五、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均被我局在注冊審查中予以駁回,且該決定均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一、二均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首飾盒、鐘、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漢字“世界黃金協會”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三漢字“世界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前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貴金屬合金、戒指(首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這些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世界黃金協會”,該文字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相關組織,而非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標志。因此,申請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顯著性。另,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會芳
牛三毛
劉浩
202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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