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子和麥 OATOAT”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768801號“麥子和麥 OATOA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便于識別,相關公眾并不會將申請商標誤認為“燕麥”,不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中英文組合商標,其中“OATOAT”可譯為“燕麥”,指定使用在植物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常兆莉
苑雪梅
張曉萌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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