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凈視界”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711826號“空凈視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131288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為申請人關聯公司商標,且已于2021年9月7日遞交轉讓申請,該引證商標一將轉讓予申請人,故引證商標一將不再是申請商標的障礙。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7260219號商標、第47273072號商標、第47279629號商標、第4728032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至五)在構成元素、整體外觀、讀音及含義上均有很大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簡介、所獲榮譽材料、門店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于2021年12月13日經我局核準轉讓至本案申請人名下。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二至五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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