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心處”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005192號“會心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獨特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經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會心處”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產生誤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田淑芹
邢妍
李海臨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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