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多式聯運發展國際論壇”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9787299號“長三角多式聯運發展國際論壇”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設計獨特,經申請人在長期使用宣傳,使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571522號“長三角路演中心”商標、第14978710號“長三角科技城 CHANGSANJIAO SCI-TECH CITY”商標、第45551134號“長 上海長三角能源研究院 YANGTZE RIVER DELTA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SHANGHAI”商標、第48479375號“長三角郊野公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其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具有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1、申請人提供的其自身關于“第五屆長三角多式聯運-+發展國際論壇”的會刊、快訊等宣傳及介紹資料;2、“中共中央黨校”“新華社”對于“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時在合肥召開長三角一體化工作座談會”的報道;3、百度檢索及歷屆“長三角多式聯運發展國際論壇”媒體報道。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長三角”,申請商標與三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汽車駕駛培訓服務;司機安全培訓;培訓;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提供不可下載的在線電子出版物服務與三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造成混淆誤認,在上述服務上雙方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三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在該部分服務上,雙方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長三角多式聯運發展國際論壇”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梁宇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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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長三角多式聯運發展國際論壇”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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