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塘 小宋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176847號“錢塘 小宋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08465號“錢塘 QT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841061號“小宋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1713750號“小宋木炭烤羊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2542714號“小宋科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構成、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專用權期限屆滿,現處于續展寬展期內。2.引證商標四已被駁回注冊申請,駁回決定已生效,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會計、尋找贊助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廣告、會計、尋找贊助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漢字部分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引證商標二處與商標續展寬展期內,且是否援引引證商標二對本案結論無實質性影響,故我局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之間是否存在權利沖突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孫志權
雷蕾
張靜
202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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