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1993770號“今日飯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1993770號“今日飯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很強的獨創性、顯著性。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716072號“今日三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8358700號“今日早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1385726號“今日火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1812036號“今日鮮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5130045號“今日頭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8169266號“今日酒店 HOT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9594142號“今日教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6567902號“今日報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7540435號“今日快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0562320號“今日快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38320087號“今日制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6260183號“今日閱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16519560A號“今日游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第16519560號“今日游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四)、第12973879號“今日收藏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五)、第10435443號“今日科技”商標近(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六)、第14588120號“今日頭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七)、第29329832號“今日美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八)、第50791374號“今日奶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九)、第48984196號“今日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第39995989號“今日汽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已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四、二十在注冊階段被我局駁回其注冊申請,駁回通知已發生法律效力,上述引證商標已喪失在先商標申請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今日飯餐”使用在廣告等指定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其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鑒于引證商標三、四、二十已喪失在先商標權,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分別核定使用的廣告、進出口代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今日飯餐”與引證商標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相比較,均含有“今日”文字,其文字組成、呼叫相近,含義存在關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極強的指向性,并能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建平
牛嘉
王倩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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