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9295084號“金時代”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9295084號“金時代”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商標局在上述駁回決定中引證了第6039571號“時代國際”商標、第6829524號“時代創業網;TIMESVENTURE.COM”商標、第12221767號“時代購物”商標、第45648479號“時代”商標、第49059568號“時代土雞米線 時代”商標、第7119789號“金源時代”商標、第12082211號“金屬時代 METAL PERIOD”商標、第12777432號“金色時代”商標、第13668336號“金時代鉆飾”商標、第18152473號“金蔥時代”商標、第21212843號“金通時代 KINGTIMES K”商標、第23262311號“金品時代”商標、第27304862號“金鰱時代”商標、第34542713號“金時代集”商標、第39661237號“金財時代”商標、第43534427號“金名時代”商標、第48607561號“時代連鎖便利”商標、第34763974號“K 金時代”商標 (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八),其中部分引證商標已失效或權利待定,而申請商標與其余引證商標不近似,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查: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專用期屆滿未在法定期限內續展,現已喪失注冊商標專用權;引證商標四、五、十七的注冊申請已被依法駁回,且該駁回決定已生效。
我局復審認為,首先,鑒于引證商標一、四、五、十七已喪失在先權利,故前述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障礙。
其次,申請商標與其余引證商標在讀音、文字構成、字形、含義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已經與部分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肖琦
2021年12月21日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于第49295084號“金時代”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