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0446624號“耘田”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0446624號“耘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980022號“新野縣耘田果蔬專業合作社 耘田及圖”商標、第11735705號“耘之田”商標、第9562740號“云田及圖”商標、第22372019A號“云田”商標、第3798922號“云田花木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宣傳使用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樹木”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耘田”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已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侯廣超
王燕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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