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3201740號“千金芳”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201740號“千金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379888號“千金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決定予以撤銷,該撤銷決定現已生效。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鑒于申請商標已不存在在先權利障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楊嘉卉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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