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姐”商標碰上寶馬,最后仍舊不予注冊
這一事例可謂是真的將馳名商標的優勢發揮了出來,首先,一件商標在市場中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漸漸形成馳名商標,從而其影響力也在逐漸增加。這時候要是有其他的近似商標妄想在后面注冊近似商標,通過市場監測之后馳名商標所在企業就可以發揮這一商標優勢了。
而寶馬近期就因為近似商標的原因進入一場糾紛,不過這場糾紛似乎并沒有任何的懸念,作為全球知名的汽車品牌之一,當莆田一家鞋服貿易公司嘗試注冊“寶馬姐”商標,寶馬股份公司提出異議,最終的商標異議決定書公布。
經商標局審查,被異議商標“寶馬姐”指定使用于第41類“教育;培訓;幼兒園;家教服務;安排和組織培訓班;安排和組織會議;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攝影;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等服務上。
對于此,寶馬股份公司先是引證了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我國受保護的第663925號“BMW”商標、第673219號“BMW及圖”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41類“教育;培訓;娛樂”等服務上。
雙方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相近,屬于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均存在區別,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寶馬股份公司又提交了其注冊并使用在“車輛;機動車輛”等商品上的“寶馬”商標,該商標經使用和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即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異議商標“寶馬姐”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寶馬”,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摹仿,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于其指定服務上易誤導公眾并致使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最終,商標局決定第44696023號“寶馬姐”商標不予注冊。
中國馳名商標是中國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或者是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而且在某些特定場景,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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