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327513號“如意三絕”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327513號“如意三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26732號“如意三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417756號“如意三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417757號“如意三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223289號“如意三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3180072號“如意三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3180324號“如意三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32605502號“如意三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45640811號“如意三寶”商標未(以下稱引證商標八)在含義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門店照片、宣傳報道等作為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三處于寬展期。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肉、魚制食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八分別核定使用的肉、蝦(非活)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如意三絕”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六顯著認讀標識“如意三煲”、引證商標四、五顯著認讀標識、引證商標八“如意三寶”、引證商標七“如意三保”呼叫相同,文字組成相近,含義區別不明顯。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八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二、三權利狀態不確定,鑒于我局已判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八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三權利狀態確定與否不會對本案結論產生實質性影響。故我局不再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行評述。
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極強的指向性,并能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八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建平
牛嘉
王倩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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