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7758103號“錦太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1年04月09日對第37758103號“錦太醫”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謝琳琳僅為普通個體,卻惡意囤積商標,其名下申請的大量均在各大商標銷售平臺上進行出售,構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的“錦太醫”商標的惡意搶注。爭議商標與第44350005號“錦太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企業官網;
2、申請人企業公益活動;
3、申請人企業微信公眾號;
4、爭議商標使用場景、產品詳情、銷售發票、線上銷售渠道;
5、引證商標注冊證;
6、爭議商標及謝琳琳出售其他商標截圖;
7、謝琳琳名下商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引證商標申請時間晚于爭議商標,不構成申請人在先權利障礙。申請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第35類服務上在先使用了“錦太醫”商標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商標申請情況;
2、被申請人商標購買合同及支付價款;
3、被申請人商標使用證據。
我局將被申請人的上述證據交申請人質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質證意見:申請人的質證意見與其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請人向我局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
8、爭議商標原持有人出售商標和商標轉讓截圖;
9、“錦太醫”商標注冊證、外觀專利證書;
10、“錦太醫”的宣傳使用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謝琳琳于2019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20年1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經核準,于2021年6月6日轉讓至被申請人名下。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屬于總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鑒于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故其不構成爭議商標維持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惡意搶注”,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使用了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手段取得爭議商標的注冊,或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還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但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侯廣超
王燕
高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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