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467187號“糧廠”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467187號“糧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特定的含義,其創作和形成與申請人及其名下“米系列”品牌產品具有密切的關聯關系。申請商標經申請人持續有效的使用和宣傳推廣,相關公眾能夠將其與申請人建立唯一指向關系,申請商標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顯著特征。綜上,申請人請求申請商標的注冊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詳見第52393902號“糧店”駁回復審補充證據):網絡媒體關于申請商標創意來源的新聞報道、微博部分報道截圖、申請人“小米”系列商標品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裁決書等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僅由文字“糧廠”組成,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嘉卉
張紅霞
呂美蘭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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