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5331343號“俊發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02日對第35331343號“俊發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螺螄灣”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宣傳及持續使用至今,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該品牌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為公眾所熟知,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019101號“螺螄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027167號“螺螄灣中心 ROSWELL POWER CENTER 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3、“螺螄灣”為申請人企業商號,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4、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處于同一地域范圍內,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知名商標“螺螄灣”的情況下,仍在與申請人相關的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與之高度近似的爭議商標,被申請人存在短時間內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被申請人注冊使用爭議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且極具欺騙性,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環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中國商業聯合會、昆明市民政局的相關批復;
2、“螺獅灣”相關簡介及發展現狀分析、發展可行報告;
3、“螺獅灣”市場實際經營照片;
4、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5、部分房屋購銷合同、裝修設計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6、廣告推廣合同、發票及網易直播、車載電臺廣告等宣傳材料;
7、戶外廣告監測報告及活動驗收報告;
8、申請人所獲榮譽及資質材料;
9、相關案件裁定書;
10、被申請人官方網站信息及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情況;
11、百度檢索結果及百度百科檢索頁面公證書;
12、被申請人微信公眾號及大眾點評相關頁面公證書;
13、被申請人關聯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被申請人注冊與使用爭議商標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惡意搶注、囤積商標,不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沒有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獲獎證書;
2、被申請人官網的相關新聞報道;
3、微信公眾號及相關頁面;
4、百度搜索頁面;
5、稅收繳款書及相關材料。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的質證意見與無效宣告請求一致。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9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養老院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二的注冊申請日及核準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養老院等服務上。引證商標一、二均為本案申請人所有,均處于商標權專用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2019年《商標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實施,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規定,其精神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本案將依據其他具體條款進行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相近。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飲料分配機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廳、養老院等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使用在該項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在該項服務上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飲料分配機出租服務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廳、養老院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使用在該部分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但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螺螄灣”商號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相同或類似服務所屬行業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交爭議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證據,故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9年《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之規定,但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上述情形,且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飲料分配機出租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朋娟
喬燁宏
申瓊珊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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