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207793號“尋香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207793號“尋香記”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466445號“尋鄉(xiāng)記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含義及整體外觀方面明顯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已經(jīng)形成了穩(wěn)定的市場經(jīng)營秩序以及廣泛的服務群體,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處于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審理中,仍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肉、魚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肉、魚制食品、食用油脂”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湯茜
李澤然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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