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3581427號“懂車帝”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581427號“懂車帝”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428186號“懂車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異顯著,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經其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運載工具用燈;空氣調節設備”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燈;空調用過濾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區別于引證商標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雪
張娜娜
張蕾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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