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0576567號“梵境”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0576567號“梵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含義為“寂靜、高凈的境界或環境”,是日益浮躁的今天,人們所普遍追求或向往的境界或環境。申請商標“梵境”含義已經泛化,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并不會傷害宗教感情,不會對宗教信仰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457973號“梵境”商標、第11957075號“梵境堂 中醫養生專家”商標、第10528955號“梵境雪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含義等方面差異顯著,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其權利狀態不穩定,懇請暫緩審理本案。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營業執照、引證商標一、二、三商標檔案、“梵境”商標檔案、引證商標二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受理通知書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被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于2021年10月6日第1762期《商標公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梵境”構成,該標志為佛教用語,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凈化劑等商品上,易傷害宗教感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取得注冊的情形不是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鑒于引證商標二已被撤銷而無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凈化劑;滅微生物劑;空氣凈化制劑;滅菌棉;牙用光潔劑;獸醫用藥;空氣除臭劑;汽車除臭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梵境”與引證商標一“梵境”、引證商標三“梵境雪芽”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抗菌劑;醫用營養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劑、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侯明洋
苑雪梅
賈玉竹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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