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1806437號“輝發部落”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1806437號“輝發部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950861號“輝發部落”商標、第41391851號“輝發”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輝發部落”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輝發部落”、“輝發”,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廣告宣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廣告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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