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1716478號“張丹丹 zhangdanda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1716478號“張丹丹
zhangdand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設計的商業標識,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在25類上的“張丹丹”商標已核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高院判決。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整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騙性,不致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張爽
王燕
高尚
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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