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220987號“甬商YONGSHA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220987號“甬商YONGSHA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745184號“甬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之前提交的營業執照已過期,現提交新的營業執照。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營業執照及使用宣傳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1、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階段提交的營業執照已注銷,其共有人提交的營業執照經營異常,顯示為未聯系到經營者。
2、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人及其共有人在復審階段提交的營業執照有效,顯示為正常狀態。
3、截止至我局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文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舞蹈比賽、為活動提供音響工程服務、傳授技術(培訓)、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導演、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藝術品出租、攝影、電視文娛節目、演出制作、組織文化表演、電影發行、電影院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在上述服務上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大量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為娛樂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戶評價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該部分復審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人及其共有人在復審階段提交的營業執照有效,顯示為正常狀態,故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舞蹈比賽、為活動提供音響工程服務、傳授技術(培訓)、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導演、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藝術品出租、攝影、電視文娛節目、演出制作、組織文化表演、電影發行、電影院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暢
熊培新
孫建新
202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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