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102985號“種好園 16516”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2102985號“種好園 16516”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1948343號“稻耕 16516”
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被核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種好園 16516”指定使用在植物生長用生物刺激劑、無土生長培養基(農業)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以證明申請商標不屬于上述法條所禁止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它商標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朦朦
李釗
趙爽
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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