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8559133號“愛民螺螄粉”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8559133號“愛民螺螄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8069477號“愛民農機 ALSOYA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報道材料、榮譽材料、銷售材料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進行的在線廣告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服務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于上述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豐璟
張書建
洪強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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