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注冊“優樂美”商標被駁,援引唐代名篇起訴知產局
法官詢問原告,為何在廣告旁一直使用周杰倫頭像。庭審視頻
江西省的吳先生申請將用于奶茶的“優樂美”商標注冊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于是,吳先生將國家知產局訴至法院,并援引唐詩證明“優樂”早已屬于固定詞匯,不宜過度保護。今天(4月9日)上午,該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2015年6月,吳先生申請將“優樂美”商標用于空氣凈化裝置和抽油煙機、電風扇等商品。此后,奶茶“優樂美”所屬的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吳先生的申請。吳先生于是將國家知產局訴至法院。
吳先生起訴稱,該公司申請注冊的“優樂美”是使用在電器等商品上,與喜之郎公司使用在飲料上的“優樂美”商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商品。“優樂”一詞最早出自于唐代柳宗元的《桐葉封弟辯》中,“從容優樂,要歸之大中而已”。可見“優樂”是早已存在的規定詞匯,不宜過于保護。因此吳先生起訴要求國家知產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產局表示,喜之郎公司的“優樂美”商標已為公眾熟知,且自2011年開始,依據《商標法》被認定按照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原告申請的優樂美商標,與喜之郎公司的“優樂美”商標高度近似,因此商評委出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駁回原告申請。
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的喜之郎公司表示,2006年該公司推出“優樂美”產品后,聘請人氣歌手周杰倫作為廣告代言,在全國各大電視臺播放,讓全國消費者知曉。吳先生申請的優樂美商標,已經在實際中使用,且在廣告中均出現周杰倫的頭像與照片,但吳先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其聘請過周杰倫代言。上述行為可以表明吳先生傍名牌和混淆市場的惡意明顯。
經過一小時庭審,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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